「農會人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農會法第四十九條之依授權訂定,針對農會員工任用、人事評議、編制員額、職等與聘僱資格、薪給、就職、離職、考核獎懲、資遣、退休、撫卹與服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本辦法自六十四年十月八日發布施行,歷經十次修正,最近一次係一百年三月十四日修正第十一條附表二,調整農會員工職務歸級表。農會法於一百年一月三十日修正公布後,臺灣省農會、直轄市農會及縣(市)農會刻正依據同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共同發起籌組全國農會,並擬於一百零二年四月十八日完成設立,配合其籌組期程及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爰擬具「農會人事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次:
一、因應農會法修正,農會分為全國、直轄市及縣(市)、鄉(鎮、市、區)三級,省農會將於全國農會成立時,併入全國農會,為考量全國制度之一致性,農會依其總收益比率計算最高設置員額,及提撥總用人費之計算基準應一併修正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修正條文第七條及第十八條)
二、查省農會將於全國農會成立時,併入全國農會,爰全國農會第六職等以上員額比例維持省農會員額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修正條文第八條)
三、因應全國農會成立時,將現行農會員工之職務修正為十三職等,增加全國農會總幹事為特一職等。(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四、因應社會現實就業環境及高學歷普及,農會員工各職等應具資格標準應作適當之修正,以做為農會考試及人員進用之依據。(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五、依農會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後段規定:全國農會成立後,由中央主管機關督導全國農會統一考訓之,直轄市農會將不再辦理,另為保障農會考試合格人員之權益,爰增訂考試合格人員除因第十六條或第十七條各款所定情事之一外,農會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聘任,農會若有違反,該農會當年度考核不得考列甲等以上。(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六、各級農會為求經濟上得以穩定,皆經營多項業務,以闢財源,不若過去業務單純,因此,農會經營業務將與社會各行各業皆有重疊之處,為維護員工其配偶或直系血親之工作權,爰刪除員工之配偶或直系血親在任職農會之區域範圍內經營與農會業務競爭性關係之行業不得為員工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七條)
七、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增訂員工給假規定增加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年准給七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並明確規定除延長病假外,其餘給假皆不含例假日之規定,以資明確。(修正條文第三十六條)
八、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增訂員工任職滿一年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三十六條之一)
九、為促進各級農會實務交流及經驗傳承,爰增列授課得給予公假。(修正條文第三十七條) |